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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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民事調解事件,自事件繫屬後四個月內未能成立調解者,除經兩造同意續行調解外,應即終結調解程序。 當事人陳明無調解之意願、當事人或調解委員陳明調解無成立之望,或有事實足認當事人無調解之意願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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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24條,如果一個民事調解事件在繫屬後的四個月內未能成功進行調解,除非兩造當事人同意繼續進行調解,否則應立即終結調解程序。此外,如果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進行調解,或者當事人或調解委員明確表示認為調解無法成功,或者根據事實證據可以確定當事人不願意進行調解或調解無法成功,則同樣應終結調解程序。 參考資料: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 繫屬名詞
- 兩造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陳明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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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