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四、民事調解事件,自事件繫屬後四個月內未能成立調解者,除經兩造同意續行調解外,應即終結調解程序。 當事人陳明無調解之意願、當事人或調解委員陳明調解無成立之望,或有事實足認當事人無調解之意願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亦同。
二十四、民事調解事件,自事件繫屬後四個月內未能成立調解者,除經兩造同意續行調解外,應即終結調解程序。 當事人陳明無調解之意願、當事人或調解委員陳明調解無成立之望,或有事實足認當事人無調解之意願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