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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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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民事調解事件,自事件繫屬後四個月內未能成立調解者,除經兩造同意續行調解外,應即終結調解程序。 當事人陳明無調解之意願、當事人或調解委員陳明調解無成立之望,或有事實足認當事人無調解之意願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24條,如果一個民事調解事件在繫屬後的四個月內未能成功進行調解,除非兩造當事人同意繼續進行調解,否則應立即終結調解程序。此外,如果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進行調解,或者當事人或調解委員明確表示認為調解無法成功,或者根據事實證據可以確定當事人不願意進行調解或調解無法成功,則同樣應終結調解程序。 參考資料: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 繫屬名詞
  • 兩造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陳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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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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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24 條規定:「二十四、民事調解事件,自事件繫屬後四個月內未能成立調解者,除經兩造同意續行調解外,應即終結調解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