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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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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調解程序終結後,法院得以傳真、郵寄或其他方法提供「意見調查表」(格式如附件二)予當事人填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25 條,一旦調解程序結束後,法院可以使用傳真、郵寄或其他方法向當事人提供「意見調查表」(格式如附件二),並要求他們填寫該表格。 參考資料: -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 當事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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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25 條規定:「二十五、調解程序終結後,法院得以傳真、郵寄或其他方法提供「意見調查表」(格式如附件二)予當事人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