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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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已繳納裁判費,於調解成立後,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將原繳納之裁判費扣除應繳調解聲請費之三分之一後退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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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給定的上下文,沒有提到「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26條」,因此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釋義。
- 起訴名詞
- 聲請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當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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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