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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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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法院應於收狀窗口、調解室或其他當處所備置「案件詢問表」(格式如附件三)、「意見調查表」,供當事人填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27條,法院應於收狀窗口、調解室或其他適當處所備置「案件詢問表」(格式如附件三)、「意見調查表」,供當事人填寫。這些表格的目的是為了收集當事人對於案件的相關資料和意見,以利法院進行審理和調解的工作。具體的表格內容和使用方法可以參考《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的附件三。

  • 名詞
  • 當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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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27 條規定:「二十七、法院應於收狀窗口、調解室或其他適當處所備置「案件詢問表」(格式如附件三)、「意見調查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