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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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法院應於收狀窗口、調解室或其他適當處所備置「案件詢問表」(格式如附件三)、「意見調查表」,供當事人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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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27條,法院應於收狀窗口、調解室或其他適當處所備置「案件詢問表」(格式如附件三)、「意見調查表」,供當事人填寫。這些表格的目的是為了收集當事人對於案件的相關資料和意見,以利法院進行審理和調解的工作。具體的表格內容和使用方法可以參考《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的附件三。
- 適名詞
- 當事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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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