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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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法院收狀人員收狀時,發現當事人遞送之起訴狀未附具「案件詢問表」者,應主動向當事人說明,並鼓勵其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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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28條,當法院收狀時,如果發現當事人遞送的起訴狀未附具「案件詢問表」,法院應主動向當事人說明並鼓勵其填寫。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讓當事人有機會提供更詳細的案情,以便法院能夠更好地進行調解。這樣的作法有助於提高調解的效率和效果,並能有效解決當事人的糾紛。這項規定同時也體現了法院在處理民事訴訟中,關注當事人權益並積極推動調解的宗旨。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五庭裁判書 -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 當事人名詞
- 起訴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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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