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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民事調解事件較多之法院應由院長或其指定之庭長、審判長、法官督同法官助理、書記官等組成行政團隊辦理案件篩選、分案、選任調解委員等相關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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