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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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調解事件較多之法院應由院長或其指定之庭長、審判長、法官督同法官助理、書記官等組成行政團隊辦理案件篩選、分案、選任調解委員等相關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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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4條,民事調解事件較多的法院應由院長或其指定的庭長、審判長、法官督同法官助理、書記官等組成行政團隊來辦理案件的篩選、分案、選任調解委員等相關行政事項。 這個規定的相關資料可以參考《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根據這份實施要點,當法院面臨民事調解事件較多的情況時,為了有效處理這些案件,法院應該組成一個由院長或其指定的庭長、審判長、法官督同法官助理、書記官等組成的行政團隊來負責相關的行政事務,例如案件的篩選、分案和選派調解委員等。這樣可以確保調解事件能夠得到妥善地處理和解決。 舉例來說,假設某地方法院面臨民事調解事件較多的情況,院長指定了一個行政團隊,由庭長、審判長、法官督同法官助理和書記官組成。這個行政團隊負責根據案件的情況進行篩選和分案,確保每個案件都能得到適當的處理。他們還負責選派調解委員,以確保調解能夠順利進行。這樣的組織和分工可以有效提高法院處理民事調解事件的效率和質量。
- 督同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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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