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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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團隊或調解法官應就聲請調解事件、強制調解事件進行篩選,如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得逕以裁定駁回,並儘速按事件之種類依其應適用之程序分案由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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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規《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5 條》,該條規定了行政團隊或調解法官在處理聲請調解事件和強制調解事件時應進行篩選。如果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中的一個的話,可以直接以裁定駁回,然後根據事件的種類按照適用的程序分案並由法官審理。 根據最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2018年5月25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法院對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 一、不具起訴資格或遭起訴者具有免訴事由者。 二、訴訟目的違反法律禁止者。 三、訴訟記載不完全或明顯錯誤,致無法辨識被起訴人或特定被起訴人。 四、未依法應由其他管轄法院審理之事項。」 因此,根據最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如果聲請調解事件或強制調解事件符合上述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就可以以裁定的形式駁回該事件,並按照相應的程序分案並由法官審理。
- 聲請名詞
- 強制調解名詞
- 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條文
- 裁定駁回名詞
- 按名詞
- 適名詞
- 案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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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