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團隊或調解法官應就聲請調解事件、強制調解事件進行篩選,如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得逕以裁定駁回,並儘速按事件之種類依其應適用之程序分案由法官審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