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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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應酌選具有專門知識、技能或工作經驗,且德孚眾望,並有服務熱誠之公正人士聘任為調解委員,依區、鄉、鎮、市別及其專長與學、經歷列冊,供法官選任之參考。 法院於徵詢優遇法官之同意後,亦得將其列入前項調解委員名冊。 前二項調解委員名冊,應於層報或報司法院核備後,張貼於法院網站,並隨時更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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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六條,法院在聘任調解委員時應考量其是否具有專門知識、技能或工作經驗,並且德孚眾望,且有服務熱誠。法院需將符合條件的候選人列冊,根據區、鄉、鎮、市別及其專長、學歷和經驗進行分類,供法官在選任調解委員時參考使用。法院可以經徵詢與該法官同意後,將其名字加入調解委員名冊之中。此前述的調解委員名冊,應經層報或報司法院核備後,在法院網站上公布張貼,並且需要隨時進行更新。 具體例證:根據 "司法院" 官方網站上公布的資料,包括了各地區的調解委員名單,並且按照不同專業和經驗進行分類,這些名單是經過司法院核備後公布的,因此可以作為法官在選任調解委員時的參考依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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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