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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法院應酌選具有專門知識、技能或工作經驗,且德孚眾望,並有服務熱誠之公正人士聘任為調解委員,依區、鄉、鎮、市別及其專長與學、經歷列冊,供法官選任之參考。 法院於徵詢優遇法官之同意後,亦得將其列入前項調解委員名冊。 前二項調解委員名冊,應於層報或報司法院備後,張貼於法院網站,並隨時更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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