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第 7 條
快速跳轉
七、法院應依所需設置或增設調解室,以供調解之用。 調解室應放置桌椅、電腦、白板、六法全書等軟硬體設施,力求溫馨、舒適,並裝置警鈴或其他安全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7條,法院應依需要設置或增設調解室,以供進行調解。調解室應該具備桌椅、電腦、白板、六法全書等硬體和軟體設施,以提供舒適和溫馨的環境。此外,調解室也應該安裝警鈴或其他安全設備,以確保安全。具體而言,這條法規要求法院在進行民事調解時提供適當的場所和設備,以促進有效的調解過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