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凡地方法院獨任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者,在第二審程序,經高等法院 (或其分院) 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其上訴利益額逾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額數者,仍許當事人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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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凡地方法院獨任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者,在第二審程序,經高等法院 (或其分院) 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其上訴利益額逾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額數者,仍許當事人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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