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二審程序,除準用通常訴訟第二審程序之規定外,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規定,並準用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至第一審簡易程序之規定,則不在準用之列。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簡易訴訟事件的第二審程序應準用通常訴訟的第二審程序之規定。而第一審簡易程序的規定則不在準用之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