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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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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當事人於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所變更、追加之訴或提起之反訴,為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訴訟,縱經他造同意,仍為法所不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簡易訴訟事件的第二審程序中提出變更、追加或反訴時,如果這些訴訟要求應該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即使對方同意,法律仍然不允許這樣做。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 訴之變更名詞
  • 反訴名詞
  • 追加之訴名詞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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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三 當事人於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所變更、追加之訴或提起之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