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當事人於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所變更、追加之訴或提起之反訴,為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訴訟,縱經他造同意,仍為法所不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簡易訴訟事件的第二審程序中提出變更、追加或反訴時,如果這些訴訟要求應該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即使對方同意,法律仍然不允許這樣做。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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