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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 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為簡易訴訟事件,依簡易程序而為第一審判決者,當事人對之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即地方法院合議庭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發回之判決。但以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曾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行使責問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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