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五 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誤為通常訴訟,對之行通常訴訟程序,並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對之提起上訴,應由高等法院 (或其分院) 行第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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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3條,如果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原本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誤判為通常訴訟,並以通常訴訟程序作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對此提起上訴時,應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進行第二審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案件本應適用簡易程序,但地方法院的獨任法官卻誤判為通常訴訟程序,並做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對此不滿,提起上訴時,上訴程序應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進行第二審程序,而不應再次使用簡易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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