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應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誤為通常訴訟,對之行通常訴訟程序,並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對之提起上訴,應由高等法院 (或其分院) 行第二審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3條,如果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原本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誤判為通常訴訟,並以通常訴訟程序作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對此提起上訴時,應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進行第二審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案件本應適用簡易程序,但地方法院的獨任法官卻誤判為通常訴訟程序,並做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對此不滿,提起上訴時,上訴程序應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進行第二審程序,而不應再次使用簡易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