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 通常訴訟事件在高等法院 (或其分院) 所踐行之第二審程序,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規定,合法變更、追加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他訴或提起同條項之反訴 (上訴利益額逾銀元十萬元者) ,經高等法院 (或其分院) 判決者,仍得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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