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 通常訴訟事件在高等法院 (或其分院) 所踐行之第二審程序,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規定,合法變更、追加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他訴或提起同條項之反訴 (上訴利益額逾銀元十萬元者) ,經高等法院 (或其分院) 判決者,仍得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