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七 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 須對於地方法院合議庭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訴訟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 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額數。 (三) 須以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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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當事人欲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 必須對於地方法院合議庭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訴訟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也就是說,當事人只有在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不滿意時,才能提出上訴。 (二) 上訴所得之利益需超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額數。換句話說,如果上訴所得之利益不足超過該條中所訂之金額,則無法提起上訴。 (三) 上訴理由須基於第二審判決對法規的適用存在錯誤,也就是說,當事人必須能夠證明第二審判決在法律適用方面有誤。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無法確定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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