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 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 須對於地方法院合議庭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訴訟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 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額數。 (三) 須以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上訴理由。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七 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 須對於地方法院合議庭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訴訟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 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額數。 (三) 須以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上訴理由。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