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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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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 須對於地方法院合議庭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訴訟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 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額數。 (三) 須以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上訴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當事人欲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 必須對於地方法院合議庭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訴訟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也就是說,當事人只有在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不滿意時,才能提出上訴。 (二) 上訴所得之利益需超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額數。換句話說,如果上訴所得之利益不足超過該條中所訂之金額,則無法提起上訴。 (三) 上訴理由須基於第二審判決對法規的適用存在錯誤,也就是說,當事人必須能夠證明第二審判決在法律適用方面有誤。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無法確定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的內容。

  •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上訴名詞
  • 合議庭名詞
  •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錯誤名詞
  • 上訴理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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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七 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下列要件: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