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合議庭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訴訟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者,應有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規定之適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合議庭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訴訟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時,應適用該條的相關規定。該規定可能包括對於上訴程序的具體程序要求、上訴的時效以及上訴的效力等。根據參考資料,相關的訴訟程序是在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進行上訴時的相應規定。例如,地方法院合議庭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發回簡易訴訟的判決,但上訴人所能主張的上訴理由可能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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