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如就足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不問該事件得否上訴第三審,均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七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七十九年十月九日、七十九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七十九年十月十六日、七十九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七十九年十月三十日、七十九年度第六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第 15 條規定,若在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中,有足以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被漏未斟酌的情形,不論該事件是否有上訴第三審的程序,當事人均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七的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參考資料為七十九年十月九日、七十九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七十九年十月十六日、七十九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七十九年十月三十日、七十九年度第六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