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十四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所定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其中「同一理由」,係指前此提起上訴或抗告所主張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同一理由而言;如以其他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再審理由,據以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則不受本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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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該條目規定了關於不得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的限制。其中,「同一理由」指的是指前次提起上訴或抗告所主張的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的相同理由。如果以其他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再審理由,並據以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則不受該條所規定的限制。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修正2012.12.21)修法留痕 (https://lis.ly.gov.tw/lgcgi/lypdftxt?20123130430;0186_0186_20140714), 資料來源:立法院 - 民事訴訟法施行細則暨於簡易程序之適用方式及注意事項 (https://www.judicial.gov.tw/lp.asp?ctNode=2567&CtUnit=744&BaseDSD=7&mp=1), 資料來源:司法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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