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所定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其中「同一理由」,係指前此提起上訴或抗告所主張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同一理由而言;如以其他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再審理由,據以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則不受本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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