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五駁回上訴或抗告之裁定,應包括本院自行認定上訴或抗告不應許可而駁回之裁定,及維持原法院認抗告不應許可而為駁回裁定之裁定在內。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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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五駁回上訴或抗告之裁定,應包括本院自行認定上訴或抗告不應許可而駁回之裁定,及維持原法院認抗告不應許可而為駁回裁定之裁定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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