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 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起抗告及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提起飛躍抗告之程序,均與前述簡易訴訟事件之上訴同,並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適用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依其中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當事人不得對之提起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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