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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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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起抗告及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提起飛躍抗告之程序,均與前述簡易訴訟事件之上訴同,並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適用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依其中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當事人不得對之提起再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當事人提起抗告的程序應該注意以下事項: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在簡易訴訟程序中提起抗告時,應適用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根據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如果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是無理由而駁回的,當事人對此裁定不得再提起抗告。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01

  •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抗告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法院名詞
  • 駁回名詞
  • 再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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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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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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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規定:「十二 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起抗告及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一項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