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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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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地方法院
合議庭
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三項
規定,逕將卷宗送交本院時,如未添具意見書,本院應將原卷退回,命原法院補具意見書後再行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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