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地方法院合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逕將卷宗送交本院時,如未添具意見書,本院應將原卷退回,命原法院補具意見書後再行送卷。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地方法院合議庭在將卷宗送交本院時,若未添具意見書,本院應將原卷退回,要求原法院補具意見書後再送交本院。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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