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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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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當事人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地方法院合議庭認應許可者,須添具意見書敘明: (一) 上訴理由指摘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 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第10條,當事人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需要遵守以下注意事項: 1. 上訴理由所指摘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2. 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簡抗字第97號裁定書

  • 上訴名詞
  • 合議庭名詞
  • 上訴理由名詞
  • 指摘名詞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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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規定:「十 當事人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地方法院合議庭認應許可者,須添具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