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 當事人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地方法院合議庭認應許可者,須添具意見書敘明: (一) 上訴理由所指摘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 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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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當事人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地方法院合議庭認應許可者,須添具意見書敘明: (一) 上訴理由所指摘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 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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