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十 當事人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地方法院合議庭認應許可者,須添具意見書敘明: (一) 上訴理由所指摘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 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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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第10條,當事人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需要遵守以下注意事項: 1. 上訴理由所指摘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2. 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簡抗字第97號裁定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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