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證人辦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注意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 副本寄送、囑託或受託查證公證書費用之負擔及預納,依下列規定:(一) 副本寄送及受託查證公證書,其費用依公證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依其最相類似事項之規定收取之。 (參照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 (二) 囑託海基會查證大陸地區公證書,應依「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查驗收費辦法」規定向海基會繳納查證費。 (三) 囑託查證公證書,分別依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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