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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及公證人辦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注意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 副本寄送、囑託或受託查證公證書費用之負擔及預納,依下列規定:(一) 副本寄送及受託查證公證書,其費用依公證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依其最相類似事項之規定收取之。 (參照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 (二) 囑託海基會查證大陸地區公證書,應依「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查驗收費辦法」規定向海基會繳納查證費。 (三) 囑託查證公證書,分別依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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