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八 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應於刑之執行前為之,並不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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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條規定,依本條例宣告的強制工作應在刑罰執行前進行,並且不得以保護管束代替。根據該條規定,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必須確保強制工作在刑罰執行前完成,並不能將保護管束作為替代方式。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執行效果的實現,並防止對於犯罪行為的執行刑罰被替代或繞過。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是,如果有一個竊盜犯被判處宣告強制工作,根據這一條規定,法院必須確保在刑罰執行前將其進行。不能將保護管束作為替代執行方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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