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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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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應於刑之執行前為之,並不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條規定,依本條例宣告的強制工作應在刑罰執行前進行,並且不得以保護管束代替。根據該條規定,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必須確保強制工作在刑罰執行前完成,並不能將保護管束作為替代方式。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執行效果的實現,並防止對於犯罪行為的執行刑罰被替代或繞過。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是,如果有一個竊盜犯被判處宣告強制工作,根據這一條規定,法院必須確保在刑罰執行前將其進行。不能將保護管束作為替代執行方式。

  • 宣告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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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規定:「八 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應於刑之執行前為之,並不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