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竊盜犯審理中,發現有藏匿竊嫌或便利其隱避或與其有共犯關係者,應即移送檢察官偵查。
根據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條,如果在竊盜犯審理中發現有藏匿竊嫌或與其有共犯關係的人,法院應立即移送檢察官進行調查。在相關參考資料中,可能會有相關的法令或判例來支持這一條款的執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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