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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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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竊盜犯審理中,發現有藏匿竊嫌或便利其隱避或與其有共犯關係者,應即移送檢察官偵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條,如果在竊盜犯審理中發現有藏匿竊嫌或與其有共犯關係的人,法院應立即移送檢察官進行調查。在相關參考資料中,可能會有相關的法令或判例來支持這一條款的執行。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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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規定:「十一、竊盜犯審理中,發現有藏匿竊嫌或便利其隱避或與其有共犯關係者,應即移送檢察官偵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