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十一、竊盜犯審理中,發現有藏匿竊嫌或便利其隱避或與其有共犯關係者,應即移送檢察官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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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條,如果在竊盜犯審理中發現有藏匿竊嫌或與其有共犯關係的人,法院應立即移送檢察官進行調查。在相關參考資料中,可能會有相關的法令或判例來支持這一條款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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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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