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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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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二審法院對第一審竊盜案件之判決,應審慎研求,妥適審理,不宜率以量刑過重為理由撤銷原判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條規定,第二審法院在審理第一審竊盜案件的判決時,應審慎研求,妥適審理,不宜僅僅以量刑過重為理由撤銷原判決。這表示第二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該仔細考慮各種因素,而不僅僅以刑罰的重輕作為撤銷原判決的理由。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01)

  • 撤銷原判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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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規定:「十、第二審法院對第一審竊盜案件之判決,應審慎研求,妥適審理,不宜率以量刑過重為理由撤銷原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