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第二審法院對第一審竊盜案件之判決,應審慎研求,妥適審理,不宜率以量刑過重為理由撤銷原判決。
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條規定,第二審法院在審理第一審竊盜案件的判決時,應審慎研求,妥適審理,不宜僅僅以量刑過重為理由撤銷原判決。這表示第二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該仔細考慮各種因素,而不僅僅以刑罰的重輕作為撤銷原判決的理由。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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