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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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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少年竊盜犯經判處罪刑者,法院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酌情公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刑事訴訟法第565條,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必須遵守法定程序,確保被告人的權利受到保護。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該根據台灣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相關規定,在判決書或公告中公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姓名,以確保相關權益的保護。具體而言,根據台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7條,當少年犯罪被引導到法院審理時,必須指定一名法定代理人作為其法律代言人,以保護其合法權益。因此,根據這一規定,法院在竊盜案件審理中,應該公告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姓名。然而,根據提供的兩則參考資料,並沒有提到具體哪一項法律文件有關於法院應該公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的要求。所以,對於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的具體法規細節,目前沒有足夠的資料來提供準確的回答。

  • 少年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法規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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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規定:「九、少年竊盜犯經判處罪刑者,法院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酌情公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