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九、少年竊盜犯經判處罪刑者,法院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酌情公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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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刑事訴訟法第565條,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必須遵守法定程序,確保被告人的權利受到保護。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該根據台灣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相關規定,在判決書或公告中公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姓名,以確保相關權益的保護。具體而言,根據台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7條,當少年犯罪被引導到法院審理時,必須指定一名法定代理人作為其法律代言人,以保護其合法權益。因此,根據這一規定,法院在竊盜案件審理中,應該公告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姓名。然而,根據提供的兩則參考資料,並沒有提到具體哪一項法律文件有關於法院應該公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的要求。所以,對於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的具體法規細節,目前沒有足夠的資料來提供準確的回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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