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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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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竊盜案件被告在押,或經拘提通緝到案者,除案情輕微外,如准許具保停止羈押,應求慎重,並以裁定行之,且依規定送達或通知檢察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除非案情輕微,被告在押、經拘提或通緝到案的情況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時應極度謹慎,並且必須經由裁定來進行。同時,應依照規定將裁定送達或通知檢察官。 依照該條款的解釋,在竊盜案件中,如果被告目前被羈押、被拘提或被通緝到案,而案情不算嚴重,法院在考慮准許具保停止羈押時必須謹慎行事並經過裁定程序。同時,法院應遵照法律規定將裁定告知檢察官。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

  • 被告名詞
  • 拘提名詞
  • 通緝名詞
  • 具保停止羈押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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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規定:「八、竊盜案件被告在押,或經拘提或通緝到案者,除案情輕微外,如准許具保停止羈押,應求慎重,並以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