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八、竊盜案件被告在押,或經拘提或通緝到案者,除案情輕微外,如准許具保停止羈押,應求慎重,並以裁定行之,且依規定送達或通知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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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除非案情輕微,被告在押、經拘提或通緝到案的情況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時應極度謹慎,並且必須經由裁定來進行。同時,應依照規定將裁定送達或通知檢察官。 依照該條款的解釋,在竊盜案件中,如果被告目前被羈押、被拘提或被通緝到案,而案情不算嚴重,法院在考慮准許具保停止羈押時必須謹慎行事並經過裁定程序。同時,法院應遵照法律規定將裁定告知檢察官。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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