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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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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執行機關之聲請,裁定竊盜犯免其刑之執行者,應詳確審認卷內有關證明資料,其與規定不合者,應予駁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條,當執行機關聲請免除竊盜犯的刑罰時,法院應詳細審查案卷中相關的證明資料。如果該證明資料不符合相關規定,法院應予以駁回。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在決定是否免除刑罰時,法院能夠慎重審查相關的證明資料,以確保是否符合規定。 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並未提供與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注意事項第7條相關的具體範例或有關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的參考資料。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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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七、依執行機關之聲請,裁定竊盜犯免其刑之執行者,應詳確審認卷內有關證明資料,其與規定不合者,應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