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七、依執行機關之聲請,裁定竊盜犯免其刑之執行者,應詳確審認卷內有關證明資料,其與規定不合者,應予駁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條,當執行機關聲請免除竊盜犯的刑罰時,法院應詳細審查案卷中相關的證明資料。如果該證明資料不符合相關規定,法院應予以駁回。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在決定是否免除刑罰時,法院能夠慎重審查相關的證明資料,以確保是否符合規定。 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並未提供與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注意事項第7條相關的具體範例或有關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