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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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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竊盜犯罪證明確,其犯罪情節輕微者,量刑應求妥適,不宜太輕,以免於上訴期間或在第二審審判中刑期屆滿,處理困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當竊盜犯罪的事實被證明確鑿且情節嚴重時,法院在量刑上應謹慎考慮,不應給予過輕的刑罰,以免在上訴期間或第二審審判期間刑期屆滿後難以處理。這條條文的參考資料可參閱《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等相關法條。例如,根據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的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而根據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當竊盜是由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時,刑罰可加重處罰。因此,在處理竊盜案件時,法院應該根據相關法條的規定,確定犯罪事實的情節,並適度地進行量刑,不得給予過輕的刑罰。

  • 名詞
  • 上訴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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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六、竊盜犯罪證明確,其犯罪情節非輕微者,量刑應求妥適,不宜太輕,以免於上訴期間或在第二審審判中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