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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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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普通竊盜罪,情節輕微,認為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宜適用同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予以免刑;其初犯而情節輕微,無再犯之虞者,宜注意緩刑之適用;如認犯人之性質有管束輔導之必要,亦得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併予宣付保護管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及的法條中沒有提到"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 竊盜罪名詞
  • 第五十九條條文
  • 緩刑名詞
  •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保護管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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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普通竊盜罪,情節輕微,認為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宜適用同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