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五、普通竊盜罪,情節輕微,認為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宜適用同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予以免刑;其初犯而情節輕微,無再犯之虞者,宜注意緩刑之適用;如認犯人之性質有管束輔導之必要,亦得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併予宣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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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及的法條中沒有提到"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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