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普通竊盜罪,情節輕微,認為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宜適用同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予以免刑;其初犯而情節輕微,無再犯之虞者,宜注意緩刑之適用;如認犯人之性質有管束輔導之必要,亦得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併予宣付保護管束。
根據所提及的法條中沒有提到"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