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一審法院對竊盜犯宣告保安處分,第二審法院改判不予宣告者,應於判決內說明其理由。
根據法律資料,根據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之一第三款,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有特定的注意事項。其中,第3條規定第一審法院對竊盜犯宣告保安處分,第二審法院改判不予宣告者,應於判決內說明其理由。這意味著,如果第一審法院宣告被告有竊盜犯罪並作出保安處分的判決,而第二審法院則改判不宣告保安處分,那麼第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必須詳細論述改判的理由。 舉例來說,在這個案件中,被告徐某因被指控犯有竊盜罪而被第一審法院宣告有罪並作出了保安處分。然而,第二審法院審查後認為徐某無罪,因此改判不宣告保安處分。根據上述法規,第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應詳細解釋其改判的理由,並說明為何不宣告保安處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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