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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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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審法院對竊盜犯宣告保安處分,第二審法院改判不予宣告者,應於判決內說明其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資料,根據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之一第三款,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有特定的注意事項。其中,第3條規定第一審法院對竊盜犯宣告保安處分,第二審法院改判不予宣告者,應於判決內說明其理由。這意味著,如果第一審法院宣告被告有竊盜犯罪並作出保安處分的判決,而第二審法院則改判不宣告保安處分,那麼第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必須詳細論述改判的理由。 舉例來說,在這個案件中,被告徐某因被指控犯有竊盜罪而被第一審法院宣告有罪並作出了保安處分。然而,第二審法院審查後認為徐某無罪,因此改判不宣告保安處分。根據上述法規,第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應詳細解釋其改判的理由,並說明為何不宣告保安處分。

  • 宣告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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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三、第一審法院對竊盜犯宣告保安處分,第二審法院改判不予宣告者,應於判決內說明其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竊盜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