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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法院應委託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指定或認可之衛生機關、醫療機構或檢驗機構辦理少年之尿液檢驗(含初驗、複驗)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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