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法院應委託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指定或認可之衛生機關、醫療機構或檢驗機構辦理少年之尿液檢驗(含初驗、複驗)事務。
根據上述資料,要注意的是,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委託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指定或認可的衛生機關、醫療機構或檢驗機構進行。這是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法規要求(第 13 條)。該法條沒有進一步說明要委託的具體機構,但可以參考有關衛生福利部指定或認可的衛生機關、醫療機構或檢驗機構的相關法規或相關指引。根據《醫事法》及其相關法規,衛生福利部通常會指定或認可醫療機構及檢驗機構來進行相關檢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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