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採尿人員辦理少年之尿液採集事務,應受少年保護官之指揮監督。
根據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第 17 條,採尿人員在進行少年的尿液採集時,應受到少年保護官的指揮和監督。意即在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時,必須遵從少年保護官的指示,並且接受其監察。這是為了確保在尿液採集的過程中充分尊重少年的權益,並且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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