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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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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採尿人員辦理少年之尿液採集事務,應受少年保護官之指揮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第 17 條,採尿人員在進行少年的尿液採集時,應受到少年保護官的指揮和監督。意即在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時,必須遵從少年保護官的指示,並且接受其監察。這是為了確保在尿液採集的過程中充分尊重少年的權益,並且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

  • 少年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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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第 17 條規定:「十七、採尿人員辦理少年之尿液採集事務,應受少年保護官之指揮監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