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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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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第二點第一款以外之其他受保護處分執行之兒童或少年,有事實疑為施用毒品而有採驗其尿液之必要時,少年保護官應經兒童或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書面同意(格式如附件二十一),並聲請法官許可後,依本注意事項規定之採驗程序及方法實施之。 前項尿液檢體檢驗結果,應陳報法官(格式如附件二十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前述條文內容,在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 對於非受第一款保護方式所保護的兒童或少年,在有事實疑為施用毒品且有必要進行尿液檢驗時,應取得該兒童或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其的人的書面同意。這可以是使用附件二十一的格式,經少年保護官聲請法官許可後進行。 2. 尿液檢體的檢驗結果應該報告給法官,格式可以使用附件二十二。 參考資料: - 兒童及少年之保護對象及保護方式管理辦法第19條 - 兒童及少年之保護對象及保護方式管理辦法附件二十一 - 兒童及少年之保護對象及保護方式管理辦法附件二十二

  • 少年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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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規定:「十九、第二點第一款以外之其他受保護處分執行之兒童或少年,有事實疑為施用毒品而有採驗其尿液之必要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