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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 條

十九、第二點第一款以外之其他受保護處分執行之兒童或少年,有事實疑為施用毒品而有採驗其尿液之必要時,少年保護官應經兒童或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書面同意(格式如附件二十一),並聲請法官許可後,依本注意事項規定之採驗程序及方法實施之。 前項尿液檢體檢驗結果,應陳報法官(格式如附件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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