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少年,係指下列情形: (一)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經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交付保護管束者(以下簡稱保護事件)。 (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於緩刑或假釋期間經檢察官囑託少年保護官執行保護管束者(以下簡稱緩假事件)。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規定少年的定義如下: (一) 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經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交付保護管束者,即保護事件。 (二) 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於緩刑或假釋期間經檢察官囑託少年保護官執行保護管束者,即緩假事件。 根據「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的規定,少年的定義包括兩種狀況:保護事件和緩假事件。保護事件指的是因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被判定需要保護管束的少年。緩假事件指的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罪刑緩刑或假釋期間,被檢察官指示少年保護官執行保護管束的少年。 參考資料:2012年7月9日全國律師學會網站公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後三庭 96年度臺上字第1663號刑事判決》 範例:一個被判定犯有第十條罪的未成年人,因此在緩刑或假釋期間由檢察官指示少年保護官執行保護管束,這個未成年人就符合緩假事件的定義,需要進行尿液採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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