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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少年,係指下列情形: (一)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經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交付保護管束者(以下簡稱保護事件)。 (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於緩刑假釋期間經檢察官囑託少年保護官執行保護管束者(以下簡稱緩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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