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少年保護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定期採驗尿液時,其實施採驗期間如下: (一)保護管束期間開始後,前二個月內,每二週採驗一次。 (二)保護管束期間開始後,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一個月採驗一次。(三)所餘月份,每二個月採驗一次;所餘月份不足二月者,免予採驗。除定期採驗外,少年保護官認少年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亦得通知其到場採驗。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之假釋付保護管束者,其定期採驗尿液期間,為一年六個月。期間內之尿液採驗次數,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不滿一年六個月者,採驗尿液期間至保護管束期滿止;保護管束期間超過一年六個月者,超過部分,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必要時,仍得採驗尿液。
根據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少年保護官在執行定期尿液採驗時,有以下幾項注意事項: 1. 保護管束期間開始後的前兩個月內,每兩週進行一次尿液採驗。 2. 保護管束期間開始後的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個月進行一次尿液採驗。 3. 之後的每兩個月進行一次尿液採驗,不足兩個月的部分則不需要進行採驗。 此外,除了定期採驗外,少年保護官如果認為少年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的情況,也可以通知少年到場進行採驗。 根據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罪與其他罪合併定期執行刑罰並受保護管束的少年,其定期採驗尿液的期間為一年六個月。在這段期間內,尿液採驗的次數按照上述規定進行。 對於保護管束期間不滿一年六個月的情況,尿液採驗的期間持續到保護管束期滿為止。對於保護管束期間超過一年六個月的情況,超過部分仍然可以在必要時進行尿液採驗。 以上說明來自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及相關法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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