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少年保護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定期採驗尿液時,其實施採驗期間如下: (一)保護管束期間開始後,前二個月內,每二週採驗一次。 (二)保護管束期間開始後,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一個月採驗一次。(三)所餘月份,每二個月採驗一次;所餘月份不足二月者,免予採驗。除定期採驗外,少年保護官認少年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亦得通知其到場採驗。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之假釋付保護管束者,其定期採驗尿液期間,為一年六個月。期間內之尿液採驗次數,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不滿一年六個月者,採驗尿液期間至保護管束期滿止;保護管束期間超過一年六個月者,超過部分,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必要時,仍得採驗尿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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