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四、少年保護官對於定期採驗尿液之少年,應以尿液採驗登記卡(格式如附件一)通知其定期到場採驗。 少年保護官發現少年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應以書面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並於保護事件副知法官(格式如附件二);緩假事件副知囑託之檢察官(格式如附件三)。 前二項受採驗者如未成年,應併為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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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少年保護官對於定期採驗尿液之少年,應以尿液採驗登記卡(格式如附件一)通知其定期到場採驗。 少年保護官發現少年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應以書面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並於保護事件副知法官(格式如附件二);緩假事件副知囑託之檢察官(格式如附件三)。 前二項受採驗者如未成年,應併為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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