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少年保護官對於定期採驗尿液之少年,應以尿液採驗登記卡(格式如附件一)通知其定期到場採驗。 少年保護官發現少年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應以書面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並於保護事件副知法官(格式如附件二);緩假事件副知囑託之檢察官(格式如附件三)。 前二項受採驗者如未成年,應併為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根據上述資料所提到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1項,定期尿液採驗的程序應以尿液採驗登記卡通知被採驗者到場採驗。此外,如果少年保護官發現少年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則應以書面通知被採驗者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並且通知保護事件副知法官或緩假事件副知囑託之檢察官。另外,如果受採驗者未成年,則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以上所提到的資訊取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該法規可作為參考依據來規定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時應遵循的注意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