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少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而拒絕採驗尿液者,少年保護官於保護事件得報請法官許可(格式如附件四、五);於緩假事件得報請囑託之檢察官許可(格式如附件六、七),強制採驗。對到場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採驗之少年,於必要時,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保護事件應即時報請法官補發許可書(格式如附件八、九);緩假事件應即時報請囑託之檢察官補發許可書(格式如附件十、十一)。 強制採驗尿液得留置少年,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前二項強制採驗之執行結果,於保護事件應通知法官;於緩假事件應通知囑託之檢察官。
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遵守以下注意事項: 1. 少年經合法通知,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或採驗尿液,少年保護官可向法官或檢察官報請許可進行強制採驗。在保護事件中,須報請法官許可;在緩假事件中,須報請囑託之檢察官許可。這些許可書的格式可參照相關附件。 - 範例:若少年被合法通知到場進行尿液採驗,但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少年保護官可向相關機關報請法官或檢察官的許可,並進行強制採驗。 2. 對於到場卻無正當理由拒絕採驗的少年,必要時可違反其意思進行強制採驗。在採驗後,對於保護事件應立即報請法官補發許可書;對於緩假事件應立即報請囑託之檢察官補發許可書。 - 範例:假設少年到場後拒絕採驗尿液,但在必要情況下可以違反其意思進行強制採驗。採驗完成後,少年保護官應立即向相關機關報請法官或檢察官補發許可書。 3. 強制採驗尿液時,得留置少年,但不可超出必要範圍。 - 範例:在進行強制採驗時,可能需要將少年暫時留置在特定地點,以確保採驗的進行。然而,留置行為不可超過必要的程度。 4. 在保護事件中,強制採驗尿液的執行結果應通知法官;在緩假事件中,應通知囑託之檢察官。 - 範例:完成強制採驗後,少年保護官應將相關資訊通知法官(保護事件)或囑託之檢察官(緩假事件)。 以上釋義參考了《少年法院處理程序規則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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