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五、少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而拒絕採驗尿液者,少年保護官於保護事件得報請法官許可(格式如附件四、五);於緩假事件得報請囑託之檢察官許可(格式如附件六、七),強制採驗。對到場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採驗之少年,於必要時,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保護事件應即時報請法官補發許可書(格式如附件八、九);緩假事件應即時報請囑託之檢察官補發許可書(格式如附件十、十一)。 強制採驗尿液得留置少年,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前二項強制採驗之執行結果,於保護事件應通知法官;於緩假事件應通知囑託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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