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為確保尿液檢體採集至運送檢驗機構所經過各項作業及保管之完整性,採尿前、後,採尿人員均應監管採尿容器及尿液檢體;每一檢體採集完畢後,應個別適當封緘,並以三聯式檢體監管紀錄表(格式如附件十四,共三聯)全程管制;於尿液檢體採集及監管程序中,尿液檢體所經每一處理或運送,均應記錄其時間、人員及目的,每一處理人員均應辨識身分。 尿液檢體未能即時送驗者,應置於攝氏六度以下之冷藏櫃加鎖保管。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