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為確保尿液檢體採集至運送檢驗機構所經過各項作業及保管之完整性,採尿前、後,採尿人員均應監管採尿容器及尿液檢體;每一檢體採集完畢後,應個別適當封緘,並以三聯式檢體監管紀錄表(格式如附件十四,共三聯)全程管制;於尿液檢體採集及監管程序中,尿液檢體所經每一處理或運送,均應記錄其時間、人員及目的,每一處理人員均應辨識身分。 尿液檢體未能即時送驗者,應置於攝氏六度以下之冷藏櫃加鎖保管。
根據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採尿人員在採集尿液前後應監管採尿容器及尿液檢體,並且每一檢體採集完畢後應個別適當封緘,以三聯式檢體監管紀錄表全程管制。在尿液採集及監管程序中,應記錄每一處理或運送的時間、人員和目的,並且每一處理人員應辨識身分。如果尿液檢體無法即時送驗,應置於攝氏六度以下的冷藏櫃加鎖保管。 這些注意事項的目的是確保尿液檢體在採集到運送過程中的完整性和可追蹤性。採尿人員應負責監管採尿容器和尿液檢體,並適當地封緘每個檢體,以確保檢體的安全和完整性。同時,所有處理或運送的步驟都應詳細記錄,以便能夠追蹤每一次操作的時間、人員和目的。此外,如果無法立即送驗尿液檢體,就應該儲存在冷藏櫃中,並且加鎖保管,以確保檢體的保存狀態不受影響。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民國84 年4 月20 日發佈。 - 法務部司法院刑事裁定法院第1070191040號函,民國10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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