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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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觀護人之聘書及服務證,由司法院統一規定。 (格式如附件)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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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