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少年觀護業務,各地方法院得依本要點之規定,設置榮譽觀護人。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6.11
廢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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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觀護人應本服務社會之精神,辦理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交付之事務,促使少年保持善行,防治少年犯罪。
榮譽觀護人除個人充任者外,並得商請社會福利、教育、衛生、宗教、慈善或青少年輔導等機關團體擔任,由該管地方法院院長遴聘,並層報司法院備查。
地方法院應勘酌轄區內之地理環境、人口、經濟、少年犯罪狀況等因素以定榮譽觀護人之遴聘人數及分佈。必要時並得事先約集轄區內教育、警察、少年輔導或其他機關洽商應聘人選。
機關團體應聘為榮譽觀護人者,應將其工作人員造冊送請地方法院核備。
榮譽觀護人應就具有左列條件者遴聘之:
一 品行端正,著有信譽者。
二 對觀護工作富有熱忱者。
三 生活安定有充裕時間者。
四 身心健康有服務能力者。
前項規定,於機關團體榮譽觀護人之工作人員準用之。
榮譽觀護人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榮譽觀護人服務地區與工作分配,應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由地方法院定之。
榮譽觀護人得辦理少年法庭交付之保護管束,假日生活輔導及協助觀護調查等事件。
少年法庭交付事件時,應勘酌榮譽觀護人之負荷能力,執行保護管束以同時不逾三人為原則。
榮譽觀護人應保守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他人之秘密,並維護其人之名譽。
前二項規定,於機關團體榮譽觀護人之工作人員準用之。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庭長、法官及觀護人應與榮譽觀護人保持適當聯繫並予必要之協助。
地方法院應依所劃分之服務地區,妥適分派觀護人負責指導、協助與聯繫該服務地區之榮譽觀護人。
榮譽觀護人執行職務時,得請求警察機關為必要之協助。
地方法院應於每三至六個月舉行榮譽觀護人座談會一次,交換工作經驗與技術,並熟悉與觀護有關之法令。
前項座談會得邀請心理、教育、社會工作及兒童福利等學者專家到場講授有關專業知識與技術。
榮譽觀護人為無給職,但因執行職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地方法院得酌給一部或全部。
榮譽觀護人經遴聘後如發現有欠缺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條件之一者,得隨時解聘之。
榮譽觀護人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隨時報請法院解聘。
榮譽觀護人應於解聘或任期屆滿之日起五日內將有關資料繳還法院。
榮譽觀護人服務成績優良者,應予表揚。
榮譽觀護人之聘書及服務證,由司法院統一規定。 (格式如附件) (附件略)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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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要點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6.1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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