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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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觀護人為無給職,但因執行職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地方法院得酌給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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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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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費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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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