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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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觀護人經遴聘後如發現有欠缺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條件之一者,得隨時解聘之。 榮譽觀護人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隨時報請法院解聘。 榮譽觀護人應於解聘或任期屆滿之日起五日內將有關資料繳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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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到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要點第11條的內容,因此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住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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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