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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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應於每三至六個月舉行榮譽觀護人座談會一次,交換工作經驗與技術,並熟悉與觀護有關之法令。 前項座談會得邀請心理、教育、社會工作及兒童福利等學者專家到場講授有關專業知識與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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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應該每三至六個月舉行榮譽觀護人座談會一次,交換工作經驗與技術。座談會可以邀請心理、教育、社會工作及兒童福利等學者專家到場講授有關專業知識與技術。 參考資料: 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要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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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