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要點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庭長、法官及觀護人應與榮譽觀護人保持適當聯繫並予必要之協助。 地方法院應依所劃分之服務地區,妥適分派觀護人負責指導、協助與聯繫該服務地區之榮譽觀護人。 榮譽觀護人執行職務時,得請求警察機關為必要之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逐條釋義: 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要點第8條規定了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庭長、法官和觀護人應與榮譽觀護人保持適當聯繫並予必要之協助。此條款強調了地方法院在與榮譽觀護人的合作中的責任和角色。地方法院的庭長、法官和觀護人需要保持與榮譽觀護人的聯繫,並在需要時提供必要的協助。這樣可以確保榮譽觀護人在執行職務時得到適當的支援和指導。 此外,地方法院應依所劃分之服務地區,妥適分派觀護人負責指導、協助與聯繫該服務地區之榮譽觀護人。這意味著地方法院應該根據所劃分的服務地區,將觀護人分派到相應的區域,負責指導、協助並與該地區的榮譽觀護人進行聯繫。這樣可以確保觀護人在該地區內能夠有效地執行其職責。 最後,榮譽觀護人在執行職務時,得請求警察機關為必要之協助。這表示榮譽觀護人在遇到需要警察機關協助的情況下,有權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的協助。這樣可以確保榮譽觀護人在履行職責時獲得必要的支援和保護。 參考資料:台灣法規資料庫,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要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