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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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觀護人得辦理少年法庭交付之保護管束,假日生活輔導及協助觀護調查等事件。 少年法庭交付事件時,應勘酌榮譽觀護人之負荷能力,執行保護管束以同時不逾三人為原則。 榮譽觀護人應保守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他人之秘密,並維護其人之名譽。 前二項規定,於機關團體榮譽觀護人之工作人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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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參考資料,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的要點第7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榮譽觀護人可以辦理少年法庭交付的保護管束、假日生活輔導以及協助觀護調查等事件。 2.在少年法庭交付事件時,應考慮榮譽觀護人的負荷能力,並以同時不超過三人為原則執行保護管束。 3.榮譽觀護人應該保守因執行職務所知悉的他人秘密,並且維護其人的名譽。 4.前兩項的規定應當適用於機關團體榮譽觀護人的工作人員。 以下是與該條款相關的一個範例: 如果一位榮譽觀護人被指派處理一個少年的保護管束事件,他可能需要定期陪同該少年度過周末,提供生活上的輔導以及協助進行調查。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這位榮譽觀護人在同一時間應該只負責不超過三個少年的保護管束工作。同時,這位榮譽觀護人應該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少年的秘密,並且確保不會損害少年的名譽。這些規定同樣適用於其他機關團體中的榮譽觀護人工作人員。
- 少年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 假日生活輔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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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