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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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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觀護人服務地區與工作分配,應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由地方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要點第 6 條,榮譽觀護人的服務地區和工作分配應考慮其志願、專長和住居等因素,由地方法院來確定。這表示地方法院會綜合考慮志願者的意願、專業能力以及居住地等因素,來決定榮譽觀護人在哪個地區服務和從事哪些工作。具體的內容可能會根據地方法院的政策和需求而有所不同。

  • 住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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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要點第 6 條規定:「榮譽觀護人服務地區與工作分配,應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由地方法院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