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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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觀護人應就具有左列條件者遴聘之: 一 品行端正,著有信譽者。 二 對觀護工作富有熱忱者。 三 生活安定有充裕時間者。 四 身心健康有服務能力者。 前項規定,於機關團體榮譽觀護人之工作人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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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系教授的回答,「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要點第 4 條」規定了榮譽觀護人的遴聘條件,包括品行端正、熱忱於觀護工作、生活安定有充裕時間以及身心健康有服務能力等條件。同時,該條文還規定機關團體在聘用榮譽觀護人時,應適用前述的遴聘標準。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相關法規的整理,可以得知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的要點。然而,由於該問題並未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進一步提供相關的法規內容或法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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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